(1968年 2月 4日)
痛苦顯示身體必定是真實的。那是個大聲、模糊不清的聲音,它的尖叫會淹沒聖靈的話語,使你無法意識到祂的字句。痛苦會扣押注意力,使你不看聖靈,只看痛苦。它的目的與快樂相同,都為了使身體成為真實的。分享共同目的的人,就是相同的。這是目的的法則,它團結所有分享它的人。快樂與痛苦同樣的虛幻,因為它們的目的無法達成。所以它們什麼手段都不是,因為它們的目標毫無意義。它們與自己毫無意義的目標是一樣的。
罪從痛苦轉移到快樂,又回到痛苦。兩者的見證與訊息都是一樣的:“你在身體之內,可能受傷。你能有快樂,但代價是痛苦。”這些證人有許多夥伴,每個似乎都不同,因為它們有不同的名字,似乎回應著不同的聲音。除此之外,罪的證人是一樣的。說快樂是“痛苦”,你會難過。說痛苦是快樂,你會不再感覺快樂後面的痛苦。罪的證人不斷改名換姓、此起彼落。然而,誰站前面並不重要,因為罪的證人只聽見死亡的呼喚。
這個毫無目的的身體,承載了你所有的記憶與希望。你用它的眼睛去看、它的耳朵去聽,並且讓它告訴你它的感覺。它其實並不知道。當你召喚見證它的世界的證人時,它只會用你教給它的名詞。你無法從中選擇哪些是真的,因為它們看起來都一樣。除了名字不同,你無從選擇。你無法使證人成真,只因為你說他是真的。如果他代表真理,你會在他之內看到真相。否則,如果你以上主的聖命稱呼他,他就是在說謊。
上主的證人並不反對身體。祂也不傾聽其他證人對現實的不同看法。祂知道這些不是真的。任何東西都無法包含你期望的一切。這些東西也不能告訴上主的一部份該如何感覺、該擁有什麼任務。然而,祂必須愛你所珍惜的一切。每一個對身體死亡的見證,祂會傳送你在上主之內的見證,而上主不知道死亡。祂帶來的每一個奇蹟,見證身體不是真的。祂會治癒身體的痛苦和快樂,因為祂的證人會取代罪的所有證人。
奇蹟並不區分罪的證人的不同名字。奇蹟僅僅證明這些名字所代表的罪毫無作用。它證明的方法,是讓自己的影響取代罪證的地位。你對自己的痛苦如何命名並不重要。它已不存在。帶來奇蹟的那一位,將所有痛苦看成是一樣的,並稱它們為“恐懼”。 恐懼見證死亡,奇蹟見證生命。這是沒有人能否認的見證,因為它帶來的是生命的影響。垂死者將復甦,死者將復活,痛苦會消失。奇蹟不為自己說話,而是為它所代表的力量發言。同樣的,在罪的世界裡,愛也有象徵符號。奇蹟會原諒,因為它代表超越寬恕的實相。
認為奇蹟會被它專門來化解的法律所綁捆是多麼愚蠢和瘋狂的想法。罪的法律有不同的證人,各個有著不同的力量。它們見證不同的痛苦。對於以奇蹟賜福世界的那一位,微小的刺痛、一點世間的快樂、和臨死的痛苦,不過是同一個聲音:一個請求治癒的呼喚,一個在悲慘世界內的求助啼聲。奇蹟宣稱和證實的正是它們的千篇一律。罪的法律斷定這些聲音是不同的,但這些法律也會被化解,變得無力。這就是奇蹟的目的。為了奇蹟的見證,上主保證了奇蹟的力量。
見證奇蹟,而不是罪的法律。受苦是不需要的。你有被癒合的需要,因為世界的痛苦使它聽不到自己的救贖和解脫。世界的復活等候你的癒合與喜悅,讓你展現世界的治癒。神聖一刻會取代所有的罪,如果你願意隨時帶著它的效益。沒有人會選擇繼續受苦。有什麼貢獻比這更重要?讓自己治癒,為了能治癒別人。不要讓罪的律法使你受苦。讓愛的符號取代罪,真相將為你而顯露。